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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凿机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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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开凿机井批准(更新第四系井)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八条。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凿机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1.开凿更新第四系机井批准的书面申请;

2.凿井申请表;

3.开凿农业更新机井提交镇(乡)、村委会书面意见;凿井人承包或租赁农业土地的承包合同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4.开凿更新企业自备第四系机井且取水量不超过5万立方米的提交以取得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5.提交原有机井封填证明:农业报废井出具村委会封填证明、企业自备井出局封填书面材料;

7.在雁栖开发区预留地内确需开凿更新第四系井的,提供雁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

8、企业自备井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提交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产权证);

9、企业自备井原井水质化验单、原井的批准文件、怀柔区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上一年度原井取水量和水资源费交纳情况证明。

10、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1/2000地形图一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及周围300米范围内的现状水源井位置、拟开凿新机井位置;

11、拟施工凿井队营业执照、凿井资质证书、凿井施工队编制的凿井工程设计书及预算书;

六、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七、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498

十、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82961

十一、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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