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许可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四、申办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2.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3.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5)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6)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4.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5.企业增加车辆落实承诺的,增加的车辆应与承诺投入的车辆一致,并应按承诺情况实际聘用驾驶人员
6.企业已取得相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办材料:
1.《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2.企业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企业设立或增项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 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分公司设立或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4.属于需测量燃料消耗量的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进口车辆还需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5.从事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需提交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车组等说明材料
6.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自卸车的,若不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相应承诺书;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企业版)》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个人版)》及复印件
7.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8.《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9.车辆三寸、四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10.企业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1.企业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提供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和通过市交通委运输局备案的监控平台服务企业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13.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
1.车辆规模达到8辆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车辆规模达到20辆以上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一次性增车10辆以上的货运经营者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许可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其他情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541
十、办公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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