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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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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

  四、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符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一)通用条件

  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按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 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等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应配备 统计人员1名(可兼职),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公示定额等

  4.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5.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6.从事两项以上机动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7.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8.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电、气焊作业应在专用工位上进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

  9.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安的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 (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 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二)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1.汽车综合小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 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 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温、湿度计;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燃油压力表;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车轮动平衡机;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漏设备;不解体 油路清洗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 动性能检验设备

  2.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 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 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翻转设备;发动机诊断仪;废油收集设备;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量 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连杆校正器;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 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3.车身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钣金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涂漆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 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 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主要设备: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切割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 备;车架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新设立企业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申请许可变更企业继续使用的原喷烤漆房应经安全综合评 价合格);调漆设备;砂轮机和角磨机;举升设备;除锈设备;吸尘、采光、通风设备;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4.电气系统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电器维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 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 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充电机;万用表;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电路检测设备;蓄电池检测设备

  5.自动变速器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 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 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车辆维修管理服务网”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主要设备: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 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

  6.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5㎡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四轮定位仪;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8.机动车润滑与保养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9.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清洗仪;专用工作台

  10.曲轴修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11.气缸镗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床;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12.散热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13.空调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万用表;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检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4.车辆美容装潢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贴膜专业工具

  15.车辆玻璃安装及修复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三、经营范围变更的(包括:1.本企业增加或减少经营专项维修项目种类;2.整车维修降低为专项维修的;3.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 经营范围;4.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增加“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范围),应符合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种类相应的申办许可条件,通过此事项办理

  4、专项维修企业增加“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摩托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摩托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5、专项维修企业升类为整车维修企业的,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6、减少“摩托车维修”经营范围的专项维修,应符合“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申办许可条件,并通过“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7、经营地址迁移的(本辖区内迁移,不包括跨区迁移),应符合原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后,到现经营地址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五、申办材料:

  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2、工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应提交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具有规划、建设等职能机构提供的停车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企业厂址方位及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6、《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名册审查表》,并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7、《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清单》

  8、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及复印件

  9、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

  10、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对应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审查表》及维修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按照经营项目需配备汽车喷烤漆房的,还需提供所配备的汽车喷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许可变更又继续使 用原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还需提交该设备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 评价报告》首页和“使用安全现场检查综合评价意见”页的复印件(综合评价意见为“整改后可使用”的,还应附“整改完成记录、评价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页) (因经营地址迁移申请许可变更的,应提交该设备迁移至新地址后,经评价机构评估出具的《在用汽车喷烤漆房使用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11、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2、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和经营地址迁移的,还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541

  十、办公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相关附件下载: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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