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变更、注销、补办)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八条。
四、办理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区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100);
5、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7、现场监测卫生指标、检测报告及卫生质量综合报告书(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37-1996;GB16163-1996);
8、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9、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二十一条);
10、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应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有效的《集中空调清洗及检测报告单》;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检测报告;
6、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应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有效的《集中空调清洗及检测报告单》;
7、原卫生许可范围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条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履行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4、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说明。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官方报纸登报声明原证作废材料;
4、许可证丢失情况说明。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核—审批—告知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620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69692961、69681125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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