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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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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

  二、事项类型:服务

  三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受理形式:书面

  五、办理条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六、所需材料: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4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的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按照不同申报主体类型(三款之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款:申报单位为《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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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款:《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外的,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主体)签订的原土地使用书面协议和就增加土地使用强度签订的补充书面协议;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款: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由乡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乡镇政府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原件)。

  4.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和送达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69687127

  十一、办理地点: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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