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
二、事项类型: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六、所需材料: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用地权属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
(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电话:69687127
4.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
6.申请对现状建筑进行加层的,须提交本建筑工程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钉桩成果报告
9.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和送达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窗口电话:69687127
十一、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69681125、6968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