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现我局对已停产30天以上且未依法交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小区)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
2018年1月11日
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公司)名单doc